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以下簡稱兩岸條例)第9條之1規定:「(第1項)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。(第2項)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,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,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……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……」
請本校所有同仁 (含現職軍公教、約僱人員、約用人員及技工、友、駕駛、駐衛警) 於 114年3月7日前 填送「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」
張貼日期: 2025-02-27 16:01:52 點閱: 563 (另開新視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