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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)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,請查照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09-26 11:39:51 點閱: 208 (另開新視窗)


說明:
一、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。
二、 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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