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 準表」(以下簡稱基準表)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 日生效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1-10-05 14:11:18 點閱: 530 (另開新視窗)


1.本縣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補助基準,自111年1月1日起比照旨揭基準表辦理,

2.有關第二類人員補助基準另補充說明如下:含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、派用及聘任之人員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、測量助理、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(符合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)且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,每2年補助1次,高以新臺幣4,500元為限。

附件下載